对未完成任务的公务员进行工资分配
政府规定对未按年度评估和分类结果完成任务的公务员进行工资等级评定。
政府关于公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的第170/2025/NĐ-CР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第300/2026/NĐ-CP号议定书自8月1日起生效。
第300/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关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对应工作岗位的第24条。
公务员在更换新的工作岗位时,将被安排在与该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中领取工资。在相当于或高于现有职级的公务员职级中领取工资的时间,将作为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公务员职级中工资的依据。
对于被任命、安排到公务员职级工作岗位,按专业、业务等级高于现有职级的情况进行工资评定:
根据目前享受的工资系数加上超额工龄津贴(如有),将其计入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级别中最近的等于或高于工资系数;
如果总工资系数加上超额工龄津贴(如有)在现行职级中享受,且大于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末级工资系数,则将其计入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末级工资系数,并享受额外的保留差额系数,使其等于总工资系数加上超额工龄津贴。
对于被任命、安排到与现有职级相同的专业、业务级别的公务员职位的工资等级:
如果现任职级和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具有相同的工资等级系数,则与现任职级的工资等级和超额工龄津贴(如有)持平;
如果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的工资系数高于现有职级,则根据正在享受的工资系数加上超额工龄津贴(如有),将其归入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中与或高于最近的工资系数;
如果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的工资系数低于现任职级,则与现任职级的工资等级和超额工龄津贴(如有)持平,转为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职级,并享受额外的保留差额系数,以等于现任的工资系数(包括超额工龄津贴,如有)。
对于被任命、安排到公务员职级工作岗位,其专业、业务等级低于现有职级的情况:
如果公务员未按照定期跟踪、评估的结果满足任务要求,或者质量评级未按年度评估、评级结果完成任务,则根据已保持的工资等级,即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较低级别,以及与新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较高级别的工资领取时间,对新工作岗位进行工资评级。
如果公务员自愿变更工作岗位并获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则按照规定进行工资等级,并享受额外的保留差额系数,以等于其正在享受的工资系数(包括超额工龄津贴,如有)。
内政部被委托指导公务员在更换工作岗位时的工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