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队、公安部门领取工资的人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在被录用为公务员的群体中,有人在人民军队、人民公安、密码组织中领取工资,但不是公务员。
政府关于公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的第170/2025/NĐ-CР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第300/2026/NĐ-CP号议定书自8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定,根据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力资源需求,有权招聘的机构负责人将考虑并接收以下对象担任公务员:
——根据对有才华的人的吸引力政策,在非公共部门的机构、组织、单位工作的专家、科学家、律师、优秀律师、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
- 官员;
——在人民军队、人民公安、密码组织中领取工资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
——在国有企业持有100%注册资本或国有企业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企业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
——曾是干部、公务员,后来被有权机关决定调到其他机关、组织、单位工作,而并非干部、公务员;
——根据有权机关分配的编制指标被聘用,在党和国家分配任务的协会中工作;
——2013-2020年试点选拔青年知识分子志愿到各乡镇参与农村、山区发展项目队员,项目结束后继续在乡镇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根据满足机关、组织、单位工作要求的人力资源需求,有权招聘的机关负责干部组织工作的人员应研究并建议接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人员。
有权招聘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按照其权限接收公务员。
在接受任命为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时,按照其他地方的人事任命程序执行。任命决定同时也是接受任命为公务员的决定。
如果任命权机关是招聘权机关的下属,则任命权机关必须在发布任命决定之前报告并获得招聘权机关的同意。
关于招聘和录用决定,自规定完成招聘档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最迟 3 个工作日内,有权招聘的机构负责人应作出招聘决定并发送给被录用者。
招聘决定的内容包括招聘、安排工作岗位和对应招聘岗位的排名。
自收到招聘决定之日起最迟15天内,应聘者必须前来领取工作,但招聘决定另有规定期限或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延期的除外。
如果被聘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工作,则聘用决定自然失效,除非获得有权聘用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使用公务员的机构向有权聘用机构报告执行规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