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并补充了VNeID中组织和个人的文书集成流程。
政府规定在VNeID应用程序上的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更新、共享和利用信息和文件。
此内容规定在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政府2024年6月25日第69/2024/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第320/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规定了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
为了为将向企业、组织、个人颁发的文件整合到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创造法律框架,第320/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第8条如下:
第8条:按照规定,在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更新、共享、利用信息和文件。
1. 主管机关、组织向机关、组织、个人颁发的非国家机密文件,在该机关、组织数据库已连接到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时,可自动同步、更新到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
当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上的信息和文件发生变化时,有权颁发文件的机构和组织必须立即更新信息和文件。
客观情况下,在变更发生时无法执行,VNeID上的更新时间自更新数据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公民要求直接在VNeID上更新的,则不超过5分钟。
2. 在有权颁发文件的机构、组织尚未建立数据库的情况下,整合信息和文件的操作如下:
a) 电子身份主体通过 VNeID 向身份识别和电子验证系统发送信息、文件集成请求;
b) 自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收到请求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有权颁发文件的机关、组织使用该机关、组织的电子身份识别账户访问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以接收、处理和批准根据公安部指导方针对电子身份主体的集成信息和文件的要求;
c) 有权颁发文件的机构和组织,在VNeID上同步更新已集成的信息和文件,同时批准调整这些信息和文件。
3. 管理机构,根据电子身份主体的要求,将电子身份识别和身份验证系统集成到VNeID上,以服务于在电子环境中共享、开发和使用。
4.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该机关、组织的职能和任务,在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获取信息和文件。
5. 机关、组织、个人可以在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获取其信息和文件。
6. 不属于本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机关、组织、个人,在通过VNeID的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中挖掘其他组织、个人的信息和文件时,必须获得被挖掘信息和文件主体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认知、掌握行为方面有困难的人、14岁以下的人、被宣布失踪的人、已故者的信息和文件进行挖掘,必须获得法定代表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