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住房、收入条件即可购买社会住房的情况
政府颁布了关于颁布若干机制以处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的第66.15/2026/NQ-CP号决议,日期为2026年2月13日。
2026年2月13日第66.15/2026/NQ-CP号决议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适用于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相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处理为人民武装力量发展社会住房的困难和障碍
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人民武装力量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的困难和障碍的处理如下:
a) 关于处理在实施各级行政单位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时,对城市形成区域进行新制定、调整、批准分区规划的困难和障碍的规定,按照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法律规定执行;
b) 详细规划在未要求编制分区规划的情况下,与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过程同时进行新建、调整,并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获得批准后获得批准;
c) 对于尚未有或不符合城市和农村规划的土地位置,批准投资主张并同时委托投资方,按照关于试点社会住房发展若干特殊机制和政策的法律规定执行。

无需满足住房、收入条件即可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收回土地、住房、出于国防-安全目的以发展经济-社会、出于国家、公共利益而尚未获得国家住房、土地补偿的家庭、个人,可以购买、租赁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无需抽签,也无需满足住房条件、收入条件。
在公安部门工作的、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的、签订不确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为人民武装力量购买、租赁、租赁住房。
该对象享受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条件和收入条件,与《住房法》第76条第5款规定的对象相同。(根据《住房法》第76条第5款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是城市地区的低收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