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退休保险的参与对象
政府颁布了第85/2026/NĐ-CP号议定书,其中规定了补充退休保险的参与对象。
本法令规定了补充养老金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27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设立、管理和投资补充养老金保险基金;管理补充养老金保险基金的企业;相关机关、组织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补充养老金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质的保险,遵循市场原则,旨在补充强制性社会保险中的养老金制度,其机制是通过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捐款创建基金。
对补充退休保险基金的缴款按个人退休账户管理。
补充退休金保险的支付额度是根据支付时个人退休金账户余额确定的,通过根据市场原则投资补充退休金保险基金的活动积累。
关于补充退休保险的规定,该法令规定:
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已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这些对象可以自愿参加由养老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用人单位实施的补充养老金保险。
该法令规定,参加补充退休保险不是招聘、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来歧视、阻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用人单位不得将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与企业对劳动者的奖励、评比和福利政策挂钩。
补充养老金缴纳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