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企业拖欠社保的准备金,用于支付给劳动者
河内——在没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劳动者的休养制度内容收到了很多意见。
4月7日至8日,越南劳动总联合会(LĐLĐVN)组织了社会评论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BHXH)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在会议上发言时,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常务副书记、常务副主席吴维孝主持了会议,他强调了《社会保险法》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障,提高劳动者在工作和退休期间的生活水平,因此需要有具体规定。

根据内政部工资和社会保险局副局长阮维强先生的说法,2024年,法律已经进行了修订,但目前国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的职能、任务和权力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不再有中间环节。 因此,有必要修改和补充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使其更加合适。

代表们集中讨论了关于社会保险机构在《修订草案》中的地位、作用、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满足提高国家管理质量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的要求;关于工会在《修订草案》中的作用、权利和责任的规定,确保符合新的背景和形势;修订《草案》中关于社会保险的专业检查和审计工作;补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允许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资本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在《修订草案》中。
在辩论内容中,国会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教授、博士黎明通分析说:目前,社保已隶属于财政部(不像以前那样隶属于政府),因此需要具体规定社保的地位,以明确社保与财政部的关系,与缴纳和享受社保政策的人以及社保的运作原则。社保是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社保基金的机构,如果不明确其地位,将很难运作。
对于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黎明通教授建议必须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独立程度;每个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为了配合各机关和武装力量没有工会的组织活动模式,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在第46条第2款和第60条第2款(疾病后康复和产后康复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基层工会(已包括没有基层工会的情况)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对于这一内容,黎明通教授认为,必须更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决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提议做出决定,并依据医疗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者创造更安全的机制,因为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在会议上,独立专家阮耀红女士建议,越南社会保险在财政部内,也需要在地方政府上拥有相应的两个级别。此外,从技术角度来看,红女士分析了国际惯例,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始终安全;盈利(因为必须保值以支付未来30年);容易流动性;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这里,安全问题伴随着三个因素。而在越南,只有安全、可持续和有效(必须为社区带来利益,容易流动性)。
因此,洪女士表示担忧,因为该法律草案在第122条第1款中增加了e规定,即社保基金可以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资本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入资金,以确保符合政府规定。因为,洪女士认为,鼓励投资,增加基金的价值,但必须安全。

从实践活动来看,工会干部就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劳动者参加社保的权利、区域社保与地方人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其中,海防市劳动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杜文束先生指出,许多参加社保的劳动者,直到办理享受福利手续时才知道企业拖欠社保,导致他们无法退休,无法享受福利。
适先生建议设立预备基金或使用对拖欠社保的企业罚款来支付给劳动者。

而越南卫生工会副主席武英俊先生则认为,要想盈利就必须投资,而投资就必须接受风险,因此需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资本50%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的方向,以确保符合政府规定。
至于关于《关于病后康复和产后康复制度的修订草案》第46条第2款和第60条第2款,俊先生建议,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