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使用工会财务来源的社会住房信息
读者邮箱为thuyvanxxx@gmail. com提问:公开不使用工会资金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4条第1款a、b、c、d、đ点(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8条,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住房法》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条款(已在第261/2025/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规定了根据项目投资建设且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工会财务来源的社会住房的销售、租赁、租赁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a)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 30 天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方有责任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厅、乡级人民委员会的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公布;在作为地方政府喉舌的报纸上至少发布一次,并在投资方的电子信息页面(如有)或投资方的房地产交易平台(如有)上公布,以便人们了解、准备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档案并进行跟踪和监督。
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方;项目建设地点;联系地址、申请地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规模;公寓/房屋数量(其中包括:待售公寓/房屋数量;公寓面积;每种公寓/房屋的售价(暂定);预计开始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果有关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已经连接和开发,则根据关于建设和管理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法律规定,在该系统上公开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信息;
b) 在开始接收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之前,开发商公开关于开始接收、结束接收购买申请的时间、待售公寓/房屋数量、公寓面积、社会保障性住房售价的信息,在信息系统、住房数据库和房地产市场上,并发送给有项目的当地建设厅,以便在建设厅的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
公开信息必须在开始接收档案前至少 30 天进行;
c) 根据已公开的社会住房项目信息,有购买社会住房需求的家庭和个人向项目开发商提交申请。每个有购买社会住房需求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时间在多个项目中注册购买社会住房。
《住房法》第76条第10款规定的对象必须获得征地乡级人民政府对对象的确认,并按照建设部部长的指导意见,拆除房屋。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天内,乡级人民政府应对对象进行确认。
提交档案是通过直接、在线或邮政服务的方式进行的,或者提交给个人工作所在的机构、单位、企业进行汇总,发送给项目投资者。
提交、接收档案的时间由业主决定,但自开始接收档案之日起至少30天内;
d) 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档案包括:根据本法令附件二规定的01号表格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申请;证明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和条件的文件。
证明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和条件的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必须承诺尚未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并负责确保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和条件;
d) 自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 10 天内,开发商有责任汇总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清单,其中显示了登记人和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表中申报;发送给项目所在地的当地建设厅,以检查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登记人是否已根据住房法律法规享受或尚未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建设厅有责任在收到登记清单之日起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投资方有责任审查、评估、汇总建设厅的意见,并与住房法律法规进行比对,以确定符合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条件的档案。
投资方有责任在项目实施地点、投资方电子信息页面(如有)和投资方房地产交易中心(如有)列出并公开符合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档案和不符合条件的档案。
自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天内,开发商有责任公布符合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清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公布名单之日起 15 天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因此,公开不使用工会财务来源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的规定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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