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定了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政府第10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适用对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缴纳工会费的期限。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05/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工会法》关于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该议定自2026年5月16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适用对象是根据《工会法》第29条第1款b项的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对象,该规定已在第97/2025/QH15号法律第2条第8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从国家预算中领取100%工资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其他使用劳动力的机构、组织、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与工会财务管理和使用相关的机关、组织、各级工会、个人。
企业劳动者的组织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72条获得登记。
该法令还规定了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据此,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原则和任务进行管理和使用。
工会组织被授权管理和使用工会财务,可以在国家金库开设账户,反映国家预算提供的援助;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反映工会经费的收支,符合《工会法》的规定。
预算年度结束后,尚未用完的工会经费收入将转到下一年继续按照规定使用;对于国家预算支持资金,按照《国家预算法》和关于年底预算结账的法律指导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的缴纳方式和期限,该法令明确指出:
每月一次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同时为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不从国家预算中领取100%工资(事业单位自给自足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支出,事业单位自给自足经常性支出)。
公共事业单位自给自足一部分经常性支出。
在越南境内活动的外国机构、组织、国际组织,与在越南合作经营的合同中使用越南人劳工的外国工会组织和活动、管理办公室有关。
该法令还规定,不缴纳工会经费是缴纳工会经费的对象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不提取、缴纳工会经费;自本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未按《工会法》第29条第1款b项规定的缴款额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自本法令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属于应缴纳对象的人员。
暂停缴纳工会经费、降低工会经费的,不属于第1款(关于缴纳工会经费方式的规定)和本条第2款(关于缴纳工会经费期限的规定)规定的拖欠、未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