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帮助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养老金
政府刚刚颁布了新规定,旨在补充强制性社会保险中的退休金制度,帮助劳动者能够获得更高的退休金。
自愿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
根据关于补充退休金保险的第85/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取代第88/2016/NĐ-CP号议定书),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参与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已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这些对象可以自愿参加由养老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用人单位实施的补充养老金保险。
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并非招聘、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妨碍劳动者通过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用人单位不得将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与企业对劳动者的奖励、评比和福利政策挂钩。
补充养老金缴纳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管理要求和财务能力,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协议。 同时,根据协议,为其企业劳动者缴纳补充退休金保险。
劳动者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条件是享受用人单位的缴费,以及缴费的投资结果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文件中具体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最低工作时间有条件,则不超过5年。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
关于参与流程,该法令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协议文件并通知,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统一后,用人单位与每位劳动者签署关于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协议文件,或在征求劳动者集体意见后与工会主席签署。
用人单位与养老基金管理企业签订补充养老金保险计划合同。根据参加该计划的劳动者名单,养老基金管理企业为劳动者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
根据已注册的补充退休金保险计划和与劳动者的协议文件,用人单位应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如有),以及劳动者委托用人单位代缴的部分(如有)到补充退休金保险基金;通知养老金基金管理企业,按照规定为每位劳动者缴纳的金额。
从退休基金中支付的补充退休金取决于个人退休账户在领取支付时的价值,补充退休金计划中的支付规定,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协议文件中的规定。
国家不能保证补充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组织、个人参加补充养老金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或争议的解决应通过谈判、调解或要求仲裁或越南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解决。
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每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或一次性领取与每月领取相结合。
根据《社会保险法》,补充养老金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质的保险,遵循市场原则,旨在补充强制性社会保险中的养老金制度,该机制由雇主或雇主和劳动者的捐款创建基金。
对补充退休保险基金的缴款按个人退休账户管理。
补充退休金保险的支付额度是根据支付时个人退休金账户余额确定的,通过根据市场原则投资补充退休金保险基金的活动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