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平省一些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员的额外支持
宁平省一些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对象获得了额外的支持,超出了政府规定的支持水平。
宁平省人民议会第21/2025/NQ-HĐND号决议规定了2026-2030年期间对宁平省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额外社会保险缴费支持的政策。
该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30年12月31日结束。
该决议的适用对象是根据《居住法》的规定,在宁平省常住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自愿社会保险参与者,属于以下对象:属于贫困户的参与者;属于接近贫困户的参与者;参与者是少数民族。
除了政府规定的援助外,上述对象还将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农村地区贫困户标准,按每月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的百分比获得额外的缴费支持,具体如下:
a) 参与者属于贫困户:在总缴款额中额外补贴30%。
b) 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参与者:在总缴款额中额外补贴 20%。
c) 参与者是少数民族:在总缴费额中额外补贴20%。
如果一个人属于根据本决议享受支持政策的多个对象,则根据支持最高级别的对象进行支持。
目前,国家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补助标准在第159/2025/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将获得国家按每月自愿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的百分比补贴,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地区的贫困户标准,具体如下:
——对于属于贫困户、居住在岛屿、经济特区的参与者,按照政府、政府总理的规定,达到50%;
- 对于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参与者,为40%;
- 参与者为少数民族的 30%;
- 对于其他参与者,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