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指导乡镇卫生院的职务津贴制度
内政部刚刚指导林同省内政厅关于乡级卫生站职务津贴的相关内容。
内政部刚刚向林同省内政厅发出公文,指导处理政府实施各项法令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障碍,其中包括与乡镇卫生院的职务津贴相关的内容。
内政部2005年8月10日第83/2005/TT-BNV号通知规定了对各组织领导职务的领导职务津贴,但未具体规定领导职务津贴的标准或框架。
据此,修订关于对在随第204/2004/NĐ-CP号议定书颁布的领导职务津贴表中规定领导职务津贴框架的机关、单位适用领导职务津贴的第四条第2款末尾,如下:
在尚未出台关于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排名的指导意见期间,暂时维持按现有系数享受的领导职务津贴(如有)。
在主管机构做出组织评级决定(根据第204/2004/NĐ-CP号议定书)(根据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组织评级指南)后,自2004年10月1日起,可以追缴津贴,并追缴社会保险,追缴新系数领导职务津贴与旧系数领导职务津贴之间的差额(如有)。
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至排名决定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自担任领导职务之日起,可追缴职务津贴并追缴社会保险。
如果该组织的新级别高于旧级别(以下简称升级),则在2004年10月1日至升级决定前,可以追溯领取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新系数的领导职务津贴与旧级别的领导职务津贴之间;自升级决定之日起,可以享受新级别的领导职务津贴。
对于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之后获得主管机关退休决定的领导职务,但在计算退休金时尚未获得组织评级决定(根据第 204/2004/NĐ-CP 号法令,以享受新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则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至每月退休前,计算额外的 0.10 系数(对于享受旧系数为 0.30 或更低的领导职务津贴的情况),额外的 0.20 系数(对于享受旧系数为 0.35 或更低的领导职务津贴的情况),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并作为计算退休金的依据。
根据本规定,已决定退休的人员可以享受额外的领导职务津贴,在获得主管机构对该人在退休前工作过的组织的评级决定后,不考虑重新计算养老金(重新办理退休金)。
据此,内政部建议林同省依据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