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务的人必须申报价值超过1.5亿越南盾的黄金、钻石等财产。
政府颁布了关于申报官员财产和收入的新规定,涉及必须申报的财产类型,如黄金、钻石、数字财产等。
政府刚刚颁布了关于控制机关、组织单位内有职务、有权力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的第164/2026/NĐ-CP号议定。
关于财产和收入申报,该法令规定如下:
应申报的财产和收入是应申报人、应申报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 土地使用权;
- 住房、建筑工程;
与土地相关的其他财产;
- 黄金、钻石、铂金和其他贵金属、宝石,每种总价值1.5亿越南盾或以上;
- 现金(越南盾、外币),包括现金、贷款、预付款、个人存款、国内组织、在越南的外国组织,总换算价值在1.5亿越南盾以上;
- 股票、债券、出资额、其他有价证券,总价值1.5亿越南盾或以上;
- 数字资产,每种资产价值1.5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其他资产;
- 价值1.5亿越南盾以上的债务;
——在国外的财产;
- 境外账户;
- 两次申报之间的总收入。
首次申报、年度申报、补充申报、为干部工作服务的申报,按照本法令附带的申报表格式进行。
在满足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设施时,在电子环境中申报以确保存储、控制资产和收入的便利性。
关于每年有申报义务的人员,该法令规定,根据《反腐败法》第36条第3款b项的规定,有申报义务的人员包括:
1. 担任部门负责人及同等职位的人员,职务津贴为0.25或以上,在国家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同等职位以上在国有企业工作,直接负责以下工作岗位:干部组织、公共财政管理、公共资产、公共投资,或直接接触和处理机关、组织、单位、个人的工作。
2.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代表。
在中央机关工作的副总局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的申报表,在部委总部、同级机构或会议上公开,包括来自局、司及以上级别的领导;
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的申报表在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总部张贴或在会议上公布,包括人民议会办公室、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全体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
属于省级部门、行业的申报义务人的申报表,在机关总部张贴或在会议上公开,包括各部门、行业的全体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
属于乡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申报义务人的申报表,在乡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总部张贴或在会议上公开,包括该人经常工作的机关的全体干部、公务员;
本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