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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们对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报超过10亿的收入感到担忧? 图片:长山
公民们对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报超过10亿的收入感到担忧? 图片:长山

关于新经营户的解答,申报收入超过10亿尚未注册电子发票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3/04/2026 09:31 (GMT+7)

新成立的个体户反映,尽管申报的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但尚未注册电子发票。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读者反映:

我们是一家于 2026 年 3 月 3 日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行业是建设,安装供排水系统。

当我们联系税务机关申报初始税款并通知税务官员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时,申请注册购买电子发票,以便在产生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

然而,税务官员却通知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不知道收入达到多少,所以尚未允许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等待到2026年7月31日的申报期限,然后根据当时申报的收入才批准使用电子发票”。

读者问:“2026年7月31日之后,税务官员同意使用电子发票,那么我们经营户是否会被处以错误时间开具的罚款?

由于我们经营户在2026年7月31日之前无法开具发票,那么从2026年4月到2026年7月,客户公司向我们经营户转账付款的工程量价值是否被计入合理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合作伙伴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的指导意见,编制02/TNDN清单,将其计入合理的费用?

财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关于发票的使用内容,已在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2026年3月3日开始新注册经营的个体户,电子发票的使用登记应按照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c项和第9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情况,应在纳税期最后一天30天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累计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

个体经营户在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后开始使用电子发票,对于从使用电子发票之日起产生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

关于确定应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计入费用的支出内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20/2026/TT-BTC号通知和政府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书执行。

据此,对于购买生产者直接销售的农、林、水产品;购买用绳索、草、竹子、芦苇、叶子、藤条、竹子、稻草、椰子壳、椰子壳或从生产者直接销售的农产品中提取的原料制成的手工艺品;购买直接收集者的废料;购买家庭、个人直接销售的物品、财产;购买个人、经营户(不包括上述情况)的货物、服务,其收入低于应税增值税收入门槛,档案包括:根据会计、发票、凭证等法律规定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凭证(对于每户、个人当天购买的商品、服务价值超过500万越南盾,必须非现金支付);根据本通知附件02/TNDN格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出具的商品、服务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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