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红皮书中的农业用地转让可以减免土地使用费吗?
税务机关刚刚就将红皮书中的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的减免问题向公民作出了答复?
同塔省的P.H. C先生反映,2025年,他和妻子从父母那里获得了398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包括200平方米的城市住宅用地,该土地已于2013年获得红皮书。
目前,C先生需要将66平方米的土地从多年生作物用地转为城市住宅用地,用于建造房屋。
C先生问道,上述66平方米从多年生作物种植地转为城市住宅用地是否属于根据第254/2025/QH15号决议免除、减免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同塔省第一基层税务局的意见如下:
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点规定了若干机制和政策,以解决土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第10条:免除、减免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在改变土地用途时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
当改变《土地法》第121条第1款b、c、d、đ、e和g项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
对于同一地块内有住宅用地的园地、池塘、农业用地,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并改变土地使用目的为住宅用地;从源于园地、池塘并与住宅用地相连的土地,但土地使用者将其分割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由测量单位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绘制地籍图时自行测量并分割成住宅用地,则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使用费:根据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与根据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的土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之间的差额的30%(以下简称差额)对于在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对于超出限额但不超过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土地面积,差额为50%;对于超出限额但超过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土地面积,差额为100%。 上述土地使用费仅对一个家庭、个人(按每块土地计算)计算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家庭、个人拥有花园、池塘、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符合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点规定和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按照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2条第2款d点规定办理手续。
当税务机关收到坊政府移交的完整档案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并发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