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之后未报告银行账户,经营户可能被罚款800万越南盾
属于必须按照规定通知银行账户的个体户,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缓慢,可能会受到处罚。
属于必须按照规定通知银行账户号或电子钱包号码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但未按时履行的,如果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第 18/2026/TT-BTC 号通知第 4 条第 1 款 d 点,属于第 68/2026/NĐ-CP 号法令第 17 条第 4 款 b 点规定的经营户,必须最迟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发送帐户号或电子钱包号码通知,格式为 01/BK-STK。
对于属于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17条第4款a项规定的经营户,通知账户号或电子钱包应与2026年第一份纳税申报单一起进行。
对于刚开始经营的个体户,发送账号通知或电子钱包号码的,应与按照规定发送收入通知或第一份税报同时进行。
通知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信息是用于管理交易数据的内容,旨在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
未按要求提供信息可能会受到处罚
根据关于税务和发票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14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或提供与超过期限确定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具体来说:
——对于超过税务机关通知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提供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不完整或不准确地提供账户信息的行为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处以500万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第7条第4款,对个体经营户的罚款额与对个人的罚款额相同,为组织罚款额的一半。
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纳税人仍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即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信息。
通知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信息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数据标准化路线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根据从2026年开始实施的新规定,服务于电子税务管理方式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