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时间不计入职业优惠津贴。
读者 phuoclocxxx@gmail 提问:根据新规定,教师何时不能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第6条(自2026年7月7日起生效)规定了对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在公立教育机构工作的教育支持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规定了不计算职业优惠津贴的时间如下:
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支持人员属于本法令的适用对象,在以下时间段内不得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1. 根据第204/2004/NĐ-CP号议定第8条第4款规定的,在国外出差、工作或学习期间,只能享受40%的工资。
2. 停职时间,被拘留、羁押时间。
3. 女教师的产假时间以及根据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休假时间。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内,教师不得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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