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校长对补习班的责任
兴安省人民委员会第22/2026/QD-UBND号决定中提到了校长在兴安省补课、加课方面的责任。
兴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22/2026/QD-UBND号决定,规定了该省的补习,自2026年6月10日起生效。该决定取代了兴安省人民委员会2025年6月10日的第32/2025/QD-UBND号决定。
本决定随附的第7条规定明确了校长的责任,如下:
1. 按照第19/2026/TT-BGDĐT号通知修订和补充的第29/2024/TT-BGDĐT号通知第13条的规定执行。
2. 不发生关于补习的规定违规行为,特别是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补习的行为。
3. 制定学校补习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给主管机关。
4. 经常组织检查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人员、教师执行关于补习的规定的情况,以预防和处理违规行为;有责任遵守关于检查、监督、向上级管理机构解释的规定。
5. 每年定期(在12月31日之前)或不定期地,根据教育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补习情况。
第13条第29/2024/TT-BGDĐT号通知由第19/2026/TT-BGDĐT号通知修订和补充,规定校长有以下责任:
1. 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学校组织补习。
2. 管理在校外参加课外辅导的教师,确保按照本通知第6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具体化与教师参与课外辅导或管理教师行为准则相关的规定,该准则由学校根据其权限颁布,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合跟踪、检查在校外教师的课外辅导活动。
3. 对学校的补习质量负有直接管理机构的责任;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校补习组织经费。
4. 在学校的电子信息页面上建立和公开热线电话号码,或在学校张贴,以接收和处理有关在学校任教的教师违反规定的补习活动的建议和反馈;负责组织信息,指导教师执行关于补习的规定;及时提醒、纠正、依法处理或建议主管机构处理违规行为;如果在管理范围内发生长期、复杂的违反补习规定的情况,将对上级管理机构负责。
5. 在组织实施之前和过程中,接收和处理学生和家长对补习、加课的意见、建议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