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指导依法临时连接国道
越南公路局刚刚就临时连接到国道的程序向读者作出了答复。
在建设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V.T. A反映,第165/2024/NĐ-CP号议定第31条第3款规定:“批准临时连接位置、设计和向国道、地方道路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权力......”
第31条第4款规定:“有临时连接需求的组织和个人,应通过邮政服务或在线方式直接提交档案,在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提交档案,并向本条第3款规定的主管机构申请。”
据读者称,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两种理解。首先,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 3 项手续,包括批准位置、临时连接设计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获得临时连接。其次,组织和个人只需按照第 4 条执行 1 项手续即可获得临时连接。
读者也质疑地方干部指导临时连接上述手续是否正确?
针对这一内容,越南公路局表示,根据政府2024年12月26日第165/2024/NĐ-CP号议定第31条,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道路法》若干条款和《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77条,临时连接到正在运营的国道、地方道路,用于修建服务于运输、开采材料和运输施工建设设备的公务道路;服务于国防、安全、防灾、克服自然灾害后果和其他一些情况。
根据规定,临时连接期限届满后,获准临时连接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取消、关闭临时连接点;恢复道路安全走廊原状;修复因临时连接而受影响的道路基础设施。
越南公路局表示,此次连接具有临时性质,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期限有限。
因此,对于临时连接到国道、当地正在运营的道路,没有规划要求,也没有像正式连接那样规定交叉路口的距离。
关于执行临时连接立交桥位置审批、临时连接立交桥工程设计和临时连接立交桥施工许可证的权力,已在政府关于划分地方政府在建设部国家管理领域两级权力的第165/2024/NĐ-CP号议定第31条第3款和2025年6月12日第140/2025/NĐ-CP号议定第23条第7款中规定。
据越南公路局称,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附件VI的第3号表格编制的申请文件、临时连接立交桥施工图设计文件、临时连接立交桥的交通组织方案,供主管机构审查,解决行政手续,批准临时连接。
越南公路局也表示,关于公路的法律已经对将其他道路连接到国道、正在以正式连接形式运营的当地道路有单独的规定。
具体而言,审查和批准正式连接立交桥的位置是根据《道路法》第30条和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7、28、29、30条执行的。
对于国道,批准连接位置的权力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部批准属于其管理范围的高速公路;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高速公路执行。
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了正式连接工作的单独样本,包括第01号样本和随议定书附录VI的第02号样本。
与此同时,为了简化行政手续,符合临时连接立交桥的性质,临时连接到正在运营的国道和地方道路仅在第 31 条、第 03 号样本和第 04 号样本附件 VI 中规定,该附件随第 165/2024/NĐ-CP 号法令颁布。
同时,建设部于202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41/2024/TT-BGTVT号通知已在第72/2025/TT-BXD号通知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未规定与批准临时连接立交桥设计和临时连接施工许可证相关的权力、内容和行政手续。
因此,临时连接立交桥的位置、设计、施工许可的批准,按照第31条和随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颁布的附件VI的03号、04号样本,同时在一个行政程序中进行。
越南公路局 khẳng định,将临时连接立交桥的批准、临时连接立交桥的设计批准和临时连接立交桥的施工许可等单独程序,不符合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
然而,为了方便组织和个人临时连接到正在运营的国道和地方道路,2026年5月24日,建设部提交了第176/BC-BXD号报告,向政府提交了关于修订和补充第165/2024/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议定草案。
其中,修订草案修改和补充了第31条,并用新的样本替换了附件六的第03号样本、第04号样本,以澄清申请和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临时连接位置批准、临时连接交叉口设计批准和临时连接施工许可这三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