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起村长的任务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185/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对村、居民小组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自2026年5月26日起生效),规定了村、居民小组组织和管理活动中的任务。
a) 主持村、居民小组会议;根据关于基层民主实施的法律规定,组织居民社区定期会议。组织居民社区讨论和决定属于人民讨论和决定范围的内容;组织人民根据《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规定,对属于必须征求人民意见范围的内容提出意见;
b) 组织实施和跟踪村民、居民小组通过的居民社区决定的执行情况;汇总并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报告执行结果;
c) 按照法律和村、居民区的乡规民约的规定,组织开展居民社区的自治活动;
d) 配合基层基层工作委员会和政治-社会组织、居民小组、参与维护基层安全秩序的部队以及其他自治组织,组织居民社区活动,保障辖区内的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
d) 代表村、居民小组在与居民社区活动相关的关系中,符合法律规定;
e) 每年或在必要时定期向村、居民小组会议报告村、居民小组的活动结果。
因此,从2026年5月26日起,村长将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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