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在承包的森林下种植药材表示质疑
法律规定允许在防护林下间作非木材林产品,但不直接授权承包方。
读者T.T. S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T.T. S先生(奠边)的家人承包森林保护。 他问,他家可以在树荫下种植药材吗?
关于这个问题,农业与环境部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2016年12月27日第168/2016/NĐ-CP号议定书第3条第1款的规定,该议定书规定了国家特种森林、防护林管理委员会和国有农林责任有限公司的森林、果园和水面面积承包:
“1. 承包森林、果园、水面是承包方与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在管理、保护、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工作的形式。”
根据2017年《林业法》第2条第9款的规定:
“9. 护林人是国家出让森林、出租森林的组织、家庭、个人、居民社区;出让土地、出租土地用于植树造林;自主恢复、发展森林;根据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森林”。
因此,承包方不得被视为森林所有者,必须严格按照与承包方的协议执行。
根据政府 2025 年 7 月 1 日第 183/2025/NĐ-CP 号议定书第 32b 条的规定,该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政府 2018 年 11 月 16 日第 156/2018/NĐ-CP 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林业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在森林中饲养、种植、发展和收获药用植物适用于林主(根据 2017 年《林业法》第 2 条第 9 款的规定)或组织、个人租赁森林环境或与林主合作、合作。
政府2018年11月16日第156/2018/NĐ-CP号议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了《林业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森林所有者、承包方是家庭、个人、居民社区,可以间作种植农作物、非木材林产品、养殖和在防护林下养殖水产,但不得减少森林面积、质量,影响森林再生和森林的防护能力”。
因此,承包方可以稳定防护林面积,允许在森林中间作非木材林产品。 建议该家庭与乡级人民委员会/农业与环境厅联系,以澄清该家庭正在承包保护森林的森林类型,并确定与林主的承包形式(承包工作、服务或稳定承包); 同时,确定非木材林产品是卫生部部长颁布的目录中的药用植物,或其他具有地方高医疗和经济价值的药用植物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第183/2025/NĐ-CP号法令第32条第2款决定。
第168/2016/NĐ-CP号议定书仅允许承包商在承包合同范围内享有权利;承包商必须遵守协议,接受承包商的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第156/2018/NĐ-CP号议定书允许承包商在林下稳定种植非木材林产品,而第183/2025/NĐ-CP号议定书赋予林主自主组织、合作、联系或租赁森林环境以在林下饲养、种植、开发、收获药材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将此权利交给“承包商保护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