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副职职务津贴的规定
内政部明确规定,副职在被分配负责单位时,可以享受相当于负责人的职务津贴。
阮氏清心女士(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目前她是坊人民委员会下属一个专业部门的副职。自2026年3月1日起,由于该单位尚未有负责人,她被坊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决定,负责该单位。
基于上述情况,清心女士担心,在被分配负责该单位期间,她是否可以按照内政部2005年1月5日第02/2005/TT-BNV号通知的指导,享受与负责人相同的职务津贴。
关于谭女士的建议,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作出回应。
内政部表示,在内政部2005年1月5日第02/2005/TT-BNV号通知第II条第2款d1点规定:有权机关作出(书面)决定,授权或授权负责人(尚未批准选举结果或任命领导职务的决定)的人员,可享受相当于负责人职务津贴的职务津贴。
当有解除负责人或解除负责人职务的决定时,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享受负责人的领导职务津贴。
对省/市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政策实施属于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
因此,内政部建议谭女士与省/市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内政厅)联系以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