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规定5年工作经验
内政部解释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至少有5年工作经验的规定。
阮文恩先生(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当地目前在招聘乡镇非专职人员方面遇到了困难。
据恩先生称,许多已在专业岗位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被考虑录用为公务员。 然而,由于他们刚刚完成了大学衔接课程,并且大学学历时间不足5年,因此他们不符合条件。
根据第170/2025/NĐ-CP号议定第13条第3款b项的规定,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对象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从事与拟录用职位相符的专业和业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恩先生感到担忧:如果一个人已经拥有专业专科文凭,连续担任该专业职位超过10年,然后继续学习并获得大学学位,那么获得大学学位之前的专业工作时间是否会被用来确定5年工作经验的条件?
关于恩先生的建议,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做出回应。
根据政府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0/2025/NĐ-CP 号法令第 13 条第 3 款 b 项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了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要求接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从事与拟接收职位工作相符的专业和业务要求工作。
该规定继承了此前实施《干部、公务员法》第22/2008/QH12号的法令。 设定5年工作条件旨在确保在接收在具有不同职能和任务的机关、组织、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时,公务员队伍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