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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将基层上级权力移交给基层党委的规定,书记处提出了许多重要内容。 图片:金清
关于试点将基层上级权力移交给基层党委的规定,书记处提出了许多重要内容。 图片:金清

中央书记处关于试点向基层党委授权上级权力的新规定

VƯƠNG TRẦN (báo lao động) 30/06/2026 09:00 (GMT+7)

书记处已颁布关于试点向基层党委授权基层上级权力的第202-QĐ/TW号规定,日期为2026年6月19日。

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绣代表中央书记处签署并颁布了关于试点将上级权力移交给基层党委的第202-QĐ/TW号规定,日期为2026年6月19日。

第202-QĐ/TW号规定规定了基层党委试点向基层上级授权的原则、条件、权限、任务和权力。

该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基层党委,其直接上级不是省委、市委、中央直属党委;基层党委隶属于国有企业党委;基层党委隶属于正在试点授权基层上级的乡、坊、特区党委(武装力量中的基层党委除外)。

根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考虑试点向基层上级授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在同一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有许多成员单位是基层组织,在多个地方开展活动;党员人数不少于400人;是连续三年或以上出色完成任务的党组织(确保履行职能、任务、权力、组织机构的能力)。

对于上级基层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如果党委已试点授权上级基层党支部,在分拆、合并、兼并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则省委、市委、中央直属党委应考虑并决定试点授权上级基层党支部,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结果。

规定还明确指出,基层党委可以试点授权上级基层履行上级基层党委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党的规章制度中相应的职能、任务和权力。 同时,省委、市委常委、中央直属党委审查并决定向基层党委授予以下一些上级基层权力:

成立专门负责参谋、协助的机构:党的建设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机构、党委办公室。 安排负责党务工作的干部,按照中央现行规定和指导方针执行,由试点授权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向上级基层审查和决定。

根据规定,决定成立直属基层党组织。

按照党的规定,履行上级基层党委在维护内部政治工作方面的权力和责任。

党委常委会根据规定决定干部工作,吸收党员,纪律处分开除党员,奖励党组织和党员,将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直接转移到基层以上各级党委和有试点授权基层以上党委的党委;管理党员档案和数据。

党委常委定期召开每月一次会议,党委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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