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事业单位履行工作合同的新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3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公共事业单位履行工作合同的规定。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签订合同的具体工作类型和合同形式、合同类型,包括:
1. 属于公务员职位(VTVL)目录的工作,包括:
- VTVL管理的任务执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 履行专业、业务 VTVL 任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专业、业务特点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 VTVL 协助执行任务的工作(履行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其中优先签署服务合同)。
2. 为事业单位活动服务的工作不属于公务员文职人员目录,包括:
- 司机,保安;
- 接待、服务;杂务;看管车辆;维护、保养、运营服务于单位活动的总部、设备、机械;
其他服务工作由公共事业单位负责人决定。
这些工作与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如果没有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服务,或者有组织提供服务但无法就内容达成协议,则与个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该法令明确指出,上述工作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合同期限必须根据任务性质(突击、年度计划、长期或短期)、人力使用需求、任务执行的资金条件、满足任务执行要求的能力。
该法令还规定了签订合同的对象。
1. 对于 VTVL 管理的工作:
—— 专家、企业管理者、杰出企业家,在符合任务的领域中表现出色;
——律师、优秀律师、在符合任务的领域拥有深入专业知识的科学家;
——在符合公共事业单位发展的战略、重点行业和领域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的人。
2. 对于 VTVL 的专业、业务和 VTVL 支持的工作:
- 与上述第 1 款规定的对象签订合同,以履行 VTVL 的专业和业务工作;
—— 有经验、精通专业知识和业务,并且曾直接开展过具有类似性质的具体任务的人;
- 符合专业、业务 VTVL 或 VTVL 要求的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人;
符合服务提供标准和条件的法人、个人。
3. 对于不属于公务员文职人员目录的为事业单位活动服务的工作:
- 符合服务工作要求的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人;
符合服务提供标准和条件的法人、个人。
本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