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月1日起对公务员进行评分和评估的新规定
政府颁布了第23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公共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质量评估和分类。
对公立事业单位(ĐVSNCL)和公务员的质量评估和分类必须依据本法令中规定的标准框架以及主管机关、组织、单位颁布的具体标准。
对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质量评估和分类必须与单位的职能、任务、目标、工作计划和分配的任务相结合;结合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其中重点关注任务的执行结果。
公务员的质量等级规定如下:
1. 出色完成任务:达到90分以上。
2. 圆满完成任务:达到70分至90分以下。
3. 完成任务:达到50分到70分以下。
4. 未完成以下情况之一的任务:
- 年度跟踪、评估结果低于 50 分;
- 被主管机关认定在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上出现衰退迹象,“自我演变”、“自我转化”;违反党员不得做的事情;违反以身作则的责任,对自身和工作单位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 在评估年度内,存在与执行任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受到警告或以上处分;
—— 负责、直接管理与贪污、腐败、浪费有关的组织、单位,并依法处理(对于管理官员)。
对于已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处理、纠正后果的管理人员,主管机关将根据情况、性质、行为、违规程度、后果、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审查、评估、分类,确保客观、谨慎、全面,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5. 年度公务员跟踪和评估点是根据每月或每季度的公务员跟踪和评估点确定的,作为公务员质量等级的依据。
本法令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每个标准的得分确定,按照由公共事业单位负责人颁布的单位评估规定执行。
该法令规定,在同一机构、单位和具有相同任务的每个公务员组中,被评为“出色完成任务”的公务员比例不得超过“出色完成任务”的公务员总数的20%。
如果事业单位有突出、突出的成就,创造积极转变,超额完成分配的工作计划,带来价值和实际效果,被主管机关决定确认为“出色完成任务”单位,则事业单位决定公务员出色完成任务的比例高于上述a点规定,但不得超过被评为“出色完成任务”的公务员总数的25%。
负责人的质量等级不得高于单位的质量等级。
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