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行业津贴
行业、职业特殊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津贴、补贴、收入之一。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旨在具体详细指导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 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新规定于7月1日正式生效,引起了纳税人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253号议定第8条第3款中,规定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津贴、补贴和收入,如下:
a) 按照关于优待有功人员的法律规定,每月的补贴、优惠津贴和一次性补贴;
b) 每月补贴,对参加抗战、保卫祖国、执行国际任务、青年志愿军完成任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c) 国防、安全补贴、津贴;对武装力量的补贴、津贴;
d) 对于工作场所有有害、危险因素的行业、职业或工作,有现物的有害、危险津贴;
d) 吸引力津贴、区域津贴;
e)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法》、《关于越南驻外机构成员的若干制度的第08/2019/NĐ-CP号议定书》以及修订、补充或替换的文件,由越南驻外机构支付给越南驻外机构成员、配偶/配偶和随行子女的津贴、补助金、生活费;
g) 工伤津贴、职业病津贴、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一次性津贴、因劳动能力下降而获得的津贴、一次性退休金、每月抚恤金以及根据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其他津贴;
h) 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突发困难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离职补助金、失业补助金。
如果组织、企业在财务规章或内部规章或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对超过法律规定的离职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规定有具体规定,则实际支付超过此限额的款项也不计入劳动者的应税收入;
i) 根据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对象的补贴;
k) 高级领导的服务津贴。
l) 对个人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调动工作时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法律规定,对从事海洋岛屿主权工作的干部、公务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来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在国外长期居住的越南人返回越南工作给予一次性转区补助。
对于到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在国外长期居住的越南人,根据调动、轮岗决定或文件、财务规定或内部规定或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注明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转移补贴;
m) 对村、社医的津贴;
n) 行业、职业特殊津贴。
本款规定的不计入应税收入的津贴、补助金,必须由有权机关依法规定,涉及对有功人员、国防、安全、外交、劳动、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培训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优惠待遇。
如果获得的津贴、补助金高于规定的津贴、补助金,则超额部分必须计入个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本款 h 项的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