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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幼儿园教师因产假被要求退款

Anh Tuấn (báo lao động) 23/06/2026 15:39 (GMT+7)

幼儿园教师反映,他们正在享受35%的职业优惠津贴,但在产假期间却被要求退还津贴。

读者L.T.T向河内市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提问:“我是一名在清威县(旧)工作的公立幼儿园教师。我将于2026年1月生孩子,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2026年1月到2026年6月底休产假。

在产假前,我正在享受教师35%的职业优待津贴。 在产假期间,单位已于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向我支付了职业优待津贴。 然而,目前单位要求我退还已收到的津贴,理由是产假教师不属于享受职业优待津贴的对象。

据我所知,第 182/2026/NĐ-CP 号议定规定,产假时间不计入享受职业优待津贴的范围。 同时,本议定第 10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正在产假并已在议定生效之日前获得职业优待津贴的女教师进行过渡。

因此,我恳请贵机构解答以下内容:

像我这样的公立幼儿园教师,从2026年1月到2026年6月底休产假,是否符合第18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4款的规定,继续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如果从2026年1月到2026年4月已获得职业优惠津贴,我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款项?

恳请贵机构考虑并指导,以便我和单位正确执行规定。 衷心感谢。

关于此内容,河内市数据通信与数字技术中心提供如下信息:

对于这个问题,教育培训厅已发布文件,指导答复关于对2026年产假教师实行职业优惠津贴的情况,内容如下:

根据政府2026年5月22日第18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4款的规定,规定了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教育支持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自2026年7月7日起生效),其中规定:

“如果女教师正在休产假,并在本法令生效之日前按照主管机关的决定获得职业津贴,则继续按照该决定获得津贴”。

因此,公立幼儿园教师从2026年1月到2026年6月底休产假,已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获得职业优惠津贴,属于第18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4款的过渡规定适用对象。

如果已于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按行业享受优惠津贴,则无需退还已收到的款项。

在此处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