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恢复、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拒绝法官
如果负责恢复、破产案件的法官是首席法官,则法官的变更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
从2026年3月1日开始,《复苏、破产法》将正式生效。
本法规定了解决企业和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恢复、破产案件的原则、程序和手续;进行恢复、破产手续的人员的任务和权力;参与恢复、破产手续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本法明确规定了在解决恢复、破产案件过程中拒绝或更换法官的情况。
据此,法官必须拒绝参与解决在以下情况下恢复、破产或变更的案件:
同时是参与恢复、破产程序的人;参与该恢复、破产案件的恢复、破产程序的代表、亲属;
已以检察官、管家、保护参与恢复、破产程序的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员、评估员、价格评估员、该恢复、破产案件的翻译人员的身份参与其中;
同在一个法官小组中处理该恢复、破产案件,并且是彼此的亲属;已在该破产案件中作出破产宣告决定;
有明确的依据表明,法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不会公正、客观。
法官的变更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负责恢复、破产案件的法官是院长,则法官的变更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法官变更决定是最终决定。
《复苏、破产法》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在解决复苏、破产案件中的任务和权力。
据此,法官有责任和权力指导、要求参与恢复、破产程序的人员收集、提交文件、证据,以证明他们的要求、提议是有依据和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检查、评估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要求机关、组织、个人提供与恢复、破产案件相关的材料、证据;决定适用简易恢复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决定指定或变更管理人、管理企业、清算财产。
监督资产管理员、企业在解决复苏、破产案件时管理、清算资产的活动。
在必要时决定对企业、合作社进行审计;决定出售企业、合作社的资产,以确保企业、合作社的资产复苏、破产、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