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罢免人民法官的程序和档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颁布的第02号通知中,规定了关于撤销人民法院法官的程序和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刚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02/2026/TT-TANDTC号通知,规定了关于任命、重新任命、晋升、调动、特别派遣、免职、罢免人民法院法官的程序和档案。该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生效。
其中,第19条规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法官撤职的程序和档案。
根据规定,建议免去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程序如下: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干部组织工作的参谋单位收集与人民法院法官违规行为相关的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法院党委报告征求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法院党委的意见,关于干部组织工作的参谋单位要求人民法院法官检查、解释违规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法院院长提交纪律委员会,以审查人民法院法官的违规行为。
根据纪律委员会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省人民法院院长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法官遴选监督委员会提交,考虑免去人民法院法官的职务。
根据国家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国家主席提议免去人民法院法官的职务。
建议免去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档案包括:
关于罢免人民法院法官的呈文;
关于人民法院法官违规行为的自我检讨。如果人民法院法官不进行检讨,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关于人民法院法官违规行为的报告;
纪律委员会对有违规行为的人民法院法官的纪律处分会议记录;
证明人民法院法官违规行为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机关、有权人的纪律处分决定(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