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个人在恢复、破产案件中的责任和义务
机关、个人有责任执行法院的建议,并在解决复苏、破产的过程中与法院密切、及时地配合。
国会通过了《复苏、破产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本法规定了解决企业和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恢复、破产案件的原则、程序和手续;进行恢复、破产手续的人员的任务和权力;参与恢复、破产手续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企业、合作社恢复、破产法》适用于解决企业、合作社恢复、破产案件;如果本法没有规定,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与恢复、破产案件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据此,正在管理、保管与恢复、破产案件相关的材料、证据的机关、组织、个人,有责任在收到债权人、企业、合作社、法院、检察院、管家、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要求之日起10日内,完整、及时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文件、证据,则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原因。
税务管理机构、企业登记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在收到法院请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企业、合作社在解决恢复、破产案件过程中的债务状况、法律状况和其他信息。
自法院受理申请适用恢复程序、决定启动破产程序之日起,劳动者、机关、组织、相关个人不得实施旨在隐瞒、转移企业、合作社财产、文件、证据的行为。
自收到法院宣告企业、合作社破产的决定之日起,禁止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的信贷机构开设账户,以偿还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的债务,除非有法院或民事执行机构的书面同意。
相关机关、组织、个人有责任执行法院的要求和建议,并在解决恢复、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与法院密切配合,及时处理。
机关、组织、个人未按正当理由执行法院要求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