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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兵役的女性公民的权利。图片来源:国防部
参加兵役的女性公民的权利。图片来源:国防部

根据最新规定,女性公民参加兵役的权利

MINH HẠNH (báo lao động) 03/03/2026 15:15 (GMT+7)

自愿服兵役的女公民享有入伍条件、休假制度、退伍补助、学习、就业等权利。

根据现行规定,女公民不属于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范围。 然而,如果有意愿并完全符合规定条件,女公民在军队有需要时仍然可以自愿申请入伍。

2015年《兵役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和平时期,服兵役年龄的女公民,如果自愿并得到军队的接受,可以服役。

为了被考虑入伍,女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有明确的履历;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符合卫生部和国防部规定的1类、2类或3类健康标准;近视1.5次以上,不远视,不吸毒,不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学历达到8年级以上。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女公民可以按照2015年《兵役法》第16条的规定,在居住地的乡级军事指挥部登记参加兵役。入伍时,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并参加军队预备役。

关于权利,第27/2016/NĐ-CP号议定书明确规定,女公民参加兵役时,将得到像士官、士兵一样的充分制度和政策保障。具体来说,从第13个月开始服役的人员每年可休假10天(不包括往返时间)。在休假期间,士官、士兵可以支付火车、汽车费和交通补贴。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严重火灾;亲生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等,士官、士兵可享受特殊休假,最长5天。

退伍时,士官、士兵可按规定获得多项津贴。具体而言,每年在军队服役可获得一次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资的津贴。如果服役满30个月,退伍时可额外获得2个月的现行军衔津贴。

此外,退伍军官、士兵还将获得相当于退伍时6个月基本工资的就业补贴;在离开单位前组织见面告别,每人支出5万越南盾;被送回地方或支付火车、汽车费和从单位到居住地的交通补贴。

对于退伍后的权利,服完兵役的公民可以在入伍前就读或有入学通知书的教育机构重新接受学习;有职业培训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将获得职业培训支持。 同时,退伍人员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入伍前工作所在的机关、单位、企业接收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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