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组织免除、减免土地租金的档案
财政部第21/2026号通知规定,指导对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组织和单位免除和减免土地租金的档案。
财政部部长已颁布第21/2026/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财政部部长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该通知指导执行《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以及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Đ-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
财政部颁布第21/2026/TT-BTC号通知是实施第230/2025/NĐ-CP号议定书政策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对于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企业。
其中,根据第21/2026/TT-BTC号通知,对在各省、直辖市以及行政区划属于根据政府总理关于根据第230/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在山区、特别困难地区为少数民族劳动者提供支持的组织、单位的土地租赁费减免申请,包括:
根据本通告附件一附录的第01/MGTH号表格提出的申请文件。
组织、单位的信息文件:根据第230/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比例(%)、少数民族劳动力年均数和常驻常务劳动力年均数。
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组织和单位对上述提供的信息负责。
有权机关的土地租赁决定复印件或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第21/2026/TT-BTC号通知,对于国家机关颁发或确认已完全整合在国家数据库和有权解决土地租金减免问题的机构中规定的土地租赁费减免档案中的文件,土地租赁人无需在提交土地租赁费减免申请时提交这些文件。
如果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则有权解决土地租金减免的机构要求土地租赁人补充档案组成部分以解决土地租金减免问题;同时,建议土地租赁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数据库中更新和调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