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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草案第4条提出了关于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和支持的规定。 图片:爱云
该法令草案第4条提出了关于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和支持的规定。 图片:爱云

建议对被紧急部署执行任务的人员提供工资补贴

ÁI VÂN (báo lao động) 20/02/2026 10:30 (GMT+7)

该法令草案提出了关于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和支持的建议。

总参谋部搜救局正在组织征求意见,完善关于详细规定《紧急情况法》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

在议定草案第4条中,规定了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对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工资、工资、津贴和支持。

据此,对于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的人:

在执行任务期间,由该人工作的机关、组织按职级、级别、职称、职务支付原工资;职务津贴、工龄津贴、地区津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津贴;

除了本款a项的规定外,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的特殊津贴,按实际执行任务的天数计算,标准如下:

标准1: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普通任务,相当于基本工资的0.5倍/天;

标准2:对于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任务或在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严重灾难的地区工作,相当于基本工资的0.7倍/天;标准3:对于特别危险的任务,在高危条件下工作,影响生命和健康,相当于基本工资的1.0倍/天。

对于未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的人:

被该人工作的机关、组织按实际参与任务的日付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政府在执行任务时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享受按天计算的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的补助,具体金额如下:

一级:相当于普通任务的每日区域最低工资的0.5倍;

等级2:对于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任务,相当于每天0.7个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3:对于特别危险的任务,相当于每天区域最低工资的1.0倍;

如果被动员人员必须暂停主要工作以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则可以补偿损失或减少的收入,但总支付额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特殊津贴确定由有权调动、调动的人员根据任务性质、地区和风险程度决定,并在调动、调动命令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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