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补充退休保险,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85/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1款规定了补充退休金保险(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规定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劳动者有以下权利:
a) 自愿参加、停止或暂停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以及已向养老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的补充养老金保险计划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
b) 根据本法令的规定,接受补充退休金保险的支付。
c)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补充退休保险基金支付的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充退休保险缴款,计税前收入。
d) 跟踪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已向养老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的补充养老金保险计划履行全部责任。
d) 按照本法令第27条的规定,获得关于养老基金的完整介绍材料。每月,养老基金管理企业或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信息;要求养老基金管理企业确认有关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信息。
e) 关于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信息受到保护。
g) 按照本法令第16条第8款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最多可维持不超过1年的补充退休保险合同,或选择将个人退休账户转移到其他退休基金。
h) 根据法律规定,就补充退休保险提出申诉、控告和起诉。
i) 按照《民法典》在协议文件或补充退休保险基金登记表中规定的顺序指定继承人,以从退休基金中获得支付。
因此,从2026年5月10日起,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劳动者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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