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采用复苏程序时,暂停缴纳养老金
根据新规定,自法院受理申请恢复程序之日起,企业可以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抚恤金。
根据《复苏、破产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30条第3款的规定,自受理申请适用复苏程序之日起,企业、合作社可以根据法院的建议减免欠税款,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记者注)。
拖欠税款、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的期限,按照税收管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破产恢复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暂停向该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缴纳的时间最长为12个月。
因此,从2026年3月1日起,又有企业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
此前,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遇到困难,必须暂停生产经营,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则可以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最长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能暂停向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缴纳,但仍需向疾病和生育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职业病基金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