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才发现职业病,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规定企业有责任在退休或离职后向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赔偿。
4月24日下午,在广宁省,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组织了一次例行对话。内务部副部长、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副主席阮孟强主持了对话。
在对话中,乂安省内务厅代表提出了解决对已退休或已在原单位退休、转到新单位的职业病工人的赔偿问题。
据卫生部代表称,对于在没有接触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后发现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在退休后才发现的情况,已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具体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管理劳动者健康档案以及劳动者患职业病档案的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机构和单位只有定期体检记录,而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卫生部代表表示。

卫生部代表补充说,如果企业不让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或者在退休后发现职业病,卫生部第28号通知将责任交给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健康档案、职业病档案,并在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保存;当劳动者调到其他机构或辞职、离职、休假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档案(如有)返还给劳动者。
据就业局(内政部)代表称,如果劳动者退休或调动工作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规定了过去雇主的责任,则需要明确其作用和相关关系。据就业局代表称,在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内容中,这个问题已经被提出,以记录专家的意见。

关于此内容,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建议规定,企业必须对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常接触的劳动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而退休或离职后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赔偿,而这种疾病并非立即发生,而是在接触职业病因素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发生。
根据现行规定,因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5%或以上或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时,或在退休前、离职前、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之前,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在对话会上,代表们还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困难、障碍和建议;提出了完善政策的解决方案......相关机构在对话会上解答了许多意见。
内政部副部长、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副主席阮孟强表示,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对话不仅是交流信息的论坛,也是正确识别问题、正确处理瓶颈并促进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实质性改革的直接渠道。
通过最近的对话,特别是2025年,可以肯定的是,对话的质量明显提高,许多合理的建议得到了采纳。
然而,阮孟强先生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规定系统在某些内容上仍然重叠,缺乏同步性;一些环节的行政手续仍然复杂,尚未真正为企业创造便利;一些地方的组织实施仍然形式主义,效率不高,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非正规劳动部门仍然是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薄弱环节。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将继续成为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的目标的障碍。

阮孟强在总结发言中建议各部委、地方认真审查现行规定,及时提出修改补充不完善内容的建议;确保融入生活时的统一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继续推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行政手续改革,朝着减轻遵守负担、提高透明度和预测性、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的方向发展。
需要继续维持和提高对话机制的质量,确保这是一个双向、有效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