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紧急情况下被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特殊政策
关于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特殊政策,已在议定草案中提出。
总参谋部搜救局正在组织征求意见,完善关于详细规定《紧急情况法》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
在议定草案第3条中,规定了对根据主管机关决定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特殊政策。
据此,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将得到执行任务的充分保障,包括:
符合任务性质和危险程度的设备、技术手段、物资、辅助工具、个人防护装备。
安全的工作条件,确保劳动卫生,预防和控制风险、事故和疾病。
执行任务期间的食宿、生活、通讯和出行条件;专业指导、业务指导,并确保统一的指挥和指挥。
在偏远地区、边远地区、孤立地区、自然灾害、疫情、灾难或社会秩序混乱等高危地区执行任务的,可采取特殊支持措施,以确保安全和维持健康。
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时间,被视为连续工作时间,以根据法律规定审查与加薪、晋升、资历、竞赛、奖励相关的权益。
该法令草案第5条规定了对根据主管机关决定在紧急情况下被调动、动员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保险、医疗保健和安全保障制度。 即: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险的权利。
在完成任务之前、期间和之后,在必要时进行体检;发放药品、医疗用品,并在生病、发生事故、受伤时及时获得医疗护理。
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事故、受伤、患病或健康受损的,可以报销诊疗、康复费用;鉴定劳动能力下降程度;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助金和赔偿金。
在执行任务期间死亡或因执行任务直接导致死亡的,其亲属可根据有关有功人员的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