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指导对9个群体适用基本工资标准
内政部刚刚颁布了一项通告,指导对公共部门的9类领取工资和津贴的对象实施基本工资标准。
内政部刚刚颁布了第13/2026/TT-BNV号通知,指导对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和协会等机关、组织、事业单位的领取工资和津贴的对象实施基本工资标准。该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通知,适用对象包括:
1. 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的干部、公务员,在党、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中工作,履行国家在中央下达的任务;在省、直辖市;在省直辖的乡、坊、经济特区;在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2. 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从公共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中领取工资。
3. 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被有权机关派往设在越南的非政府组织、协会、项目和国际机构、组织工作,但仍按政府2004年12月14日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武装力量工资制度的第204/2004/NĐ-CP号议定书随附的工资表领取工资,该议定书由第76/2009/NĐ-CP号议定书、第14/2012/NĐ-CP号议定书、第17/2013/NĐ-CP号议定书、第117/2016/NĐ-CP号议定书和第07/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
根据政府2024年10月8日关于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第126/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在党和国家分配任务的协会中,有权机关分配编制指标中工作的领取工资的人员,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支持。
5. 根据政府关于村、居民区组织、活动的法令以及对村、居民区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在村、居民区从事非专职工作的人员。
6. 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享受活动费。
7. 在密码组织中工作的人。
8. 在政府法令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从事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属于适用或在劳动合同中达成协议的情况,适用政府2004年12月14日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武装力量工资制度的第204/2004/NĐ-CP号法令。
9. 以下对象适用本通知,以计算确定缴纳额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与工资相关的待遇:
参加学习、实习、工作、治疗、疗养(国内外)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属于党、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协会的工资名单,获得国家预算的运营资金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在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获得国家预算运营资金支持的协会中,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正在被停职、被拘留、被羁押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