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指导特别困难地区的津贴
内政部根据第76/2019/NĐ-CP号议定,指导对在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人员计算津贴和补贴的对象和时间。
在政府向林同省内务厅发送的指导文件中,内务部指导了与关于对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和武装力量的政策的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相关的一些内容。
关于确定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内政部表示,根据第76/2019/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这些地区包括属于少数民族和山区的第三区社,以及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特别困难的岛屿社。
根据第272/2025/NĐ-CP号议定书,省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批准辖区内少数民族和山区同胞村庄、特别困难村庄的名单;民族与宗教部汇总并公布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和山区同胞村庄、特别困难村庄以及第一、二、三区乡镇的名单。
在此基础上,民族与宗教部部长颁布了第60/QD-BDTTG号决定,日期为2026年1月29日,以及第104/QD-BDTTG号决定,日期为2026年2月27日,公布了少数民族和山区、特别困难村庄、I、II、III区2026-2030年各村社名单。
关于第76/2019/NĐ-CP号议定第2条第2款的适用对象,内政部表示,这是根据第68/2000/NĐ-CP号议定、第161/2018/NĐ-CP号议定以及修订和补充文件的规定工作的人员。
对于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首次工作时的首次补贴,第6条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特别困难地区首次在机关、组织、单位工作时,属于该议定书第2条的对象。
内政部还援引了关于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长期工作津贴和实际工作时间的第76/2019/NĐ-CP号法令第5条和第13条的规定,作为计算享受津贴和补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