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培训部谈论享受40%优惠津贴的对象
与津贴、计算方法、受益对象等相关的问题,是教师们关注并向教育培训部提出的问题。
V.B. C先生认为,根据第244/2005/QD-TTg号决定第2条第2款d项的规定,40%的津贴适用于在师范院校、师范学院直接任教的教师。
然而,一些高等教育机构的实践中,其模式是师范系与其他系合并(例如:外语系 - 师范系或隶属于分院的师范系)。
因此,在分校(非师范学院、师范学校)师范系任教的教师和在外语-师范系任教的外语教师(不任教)可享受40%或25%的优惠津贴吗?

目前,第244/2005/QD-TTg号决定的内容对这个问题尚不明确,即将颁布的法令草案也对这个问题尚不明确,恳请教育培训部解答”——C先生向教育培训部提问。
关于此内容,教育培训部表示,目前对教师的优惠津贴制度按照政府总理2005年10月6日第244/2005/QD-TTg号决定以及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执行。
据此,4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在师范院校、师范学院(大学、大专、中学)、教育培训管理干部学校直接任教的教师,以及在职业中学、职业学校教授政治科目的教师。
然而,在目前一些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实践中,师范培训系被合并,与其他系一起按照多学科、多领域模式重新组织。 对于这些情况,现行规定尚未明确规定对教授师范领域课程的教师适用职业优惠津贴制度,导致各教育机构之间理解和执行方式不统一。
根据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培训部正在牵头制定一项法令,规定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教育支持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
该法令草案已具体规定了对在设有师范教育的院系任教的教师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包括按照合并模式组织的院系,作为各教育机构在未来统一实施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