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5月起考虑减少工会经费的权力
读者邮箱为 tungthoaxxx@gmail. com 提问:审查降低工会经费的权力是如何规定的?
YouMe 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氏翠回答:
第 105/2026/NĐ-CP 号法令第 12 条第 4 款规定了工会财务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规定了审查降低工会经费的权力和程序,如下:
a) 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根据越南总工会的分级规定,有权考虑降低工会经费的缴费额度。
b) 本条第1款规定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向越南总工会或省级越南劳动联合会发送一套档案,包括一份文件(根据本法令随附的附件一样本),要求考虑降低工会经费的缴费额,并附上劳动使用情况报告和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属于必须裁减现有对象的劳动者名单,以及在必须裁减现有劳动者之前到场的劳动总数。
根据实际情况,越南总工会具体规定了直接、在线或通过邮政服务的方式。
c) 自收到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附带本款b项文件的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会财务的平衡能力(不包括国家预算支持),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审查并答复对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降低工会经费缴纳额度的情况(如果未明确说明原因)。
因此,从2026年5月16日起,审查降低工会经费的权力由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根据越南总工会的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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