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6月起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审查程序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 105/2026/NĐ-CP 号法令第 13 条第 4 款 b 点,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工会法》关于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规定了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审查权限和程序,如下:
审查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权力由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根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分级规定。
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向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发送一份档案,包括一份文件(根据本法令随附的附件二格式),要求暂停缴纳工会经费,并附上劳动使用情况报告和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暂停工作、申请暂停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名单,这些劳动者占暂停生产经营前的总劳动者人数的50%以上,或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歉收造成的财产总价值损失超过50%(不包括土地价值)。
根据实际情况,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具体规定了直接、在线或通过邮政服务的方式。
自收到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申请文件以及上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会财务的平衡能力(不包括国家预算支持),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有责任审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暂停对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如果未明确说明原因)。
对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时间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向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发送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开始计算。
因此,从2026年6月15日起,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审查将按照上述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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