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举报有关获取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信息获取法》(修订版),公民有权举报违反信息获取法律的行为。
国会通过了《信息获取法》(修订版),该法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该法律包括 4 章 31 条,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的行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责任,其任务是提供基本、必要的公共事业服务,以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根据法律,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以及有权机关、组织,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监督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的保障。
特别是,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有权对本法第10条规定的机关、单位、负责提供信息的人提出申诉、起诉。
此外,公民有权举报有关获取信息的违法行为。
关于获取信息的申诉、控告、起诉应按照关于申诉、控告、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但法律另有相关规定的情况除外。
根据《信息获取法》(修订版),机关、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信息获取权。
为残疾人、少数民族、居住在边境、海岛、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的人提供便利,让他们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
各机关、单位创造条件,鼓励企业、组织、个人研究、应用科技进步,建设公共信息系统。
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升级和投资专用设备,用于服务于边境、岛屿、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的机构和单位的信息提供活动。
机关、单位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面与直属机关、单位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面连接、集成,以更新、共享信息,方便公民。
各机关、单位有责任维护、保存、更新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系统、完整、全面,易于查询、下载和使用。
机关、单位有责任在提供信息前进行审查、分类、检查,并确保信息的机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