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培训部明确阐述了支持贫困地区儿童的两项政策
教育与培训部表示,托儿所儿童,常住特别困难地区的儿童,只能获得一项支持最高水平的政策。
H.T. H女士(老街)问道,托儿所儿童,常住特别困难地区的儿童,根据第66/2025/NĐ-CP号议定书获得了购买学习用品的钱,是否还可以根据第238/2025/NĐ-CP号议定书享受学习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教育培训部答复如下:
政府关于教育、培训领域学费、减免、学费补贴、学习费用补贴和服务价格政策的第23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7条第4款规定了享受学习费用补贴政策的对象如下:
“学龄前儿童、普通学生、在普通教育计划下在继续教育机构就读的学员,其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在与监护人住在一起的情况下)有常住地,并在特别困难的村庄、少数民族和山区第三区社、根据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沿海和海岛地区特别困难的社的教育机构就读,或在其他地方的教育机构就读,根据当地规定,在特别困难的村/社、少数民族和山区第三区社、沿海和海岛地区特别困难的社没有教育机构的情况下”。

第23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9条第10款规定:“国家直接向本议定书第17条规定的对象提供学习费用补助,标准为每月15万越南盾/学生,用于购买书籍、笔记本和其他学习用品。 享受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且不超过9个月/学年,并在学年各学期开始时一年内分两次支付。”
这样,享受政策的对象每年将获得 1350,000 越南盾的学习费用支持。
同时,第 238/2025/NĐ-CP 号议定书第 19 条第 4 款也规定:“在本议定书中规定的免除、减免、资助学费和资助学习费用的政策对象与正在实施的其他具有较高支持水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重复的情况,则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较高支持水平享受。”
关于关于在第66/2025/NĐ-CP号议定书中为托儿所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用品和个人用品的规定,第6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7条第1款a点规定了对有托儿所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援助政策,如下:
获得购买纸张、漫画、彩画、铅笔、玩具和其他学习用品的资金支持;为寄宿儿童提供毯子、蚊帐和个人用品,费用为135万越南盾/寄宿儿童/学年。
第66/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第1款规定:“托儿所儿童、学生、学员属于本议定规定的政策的适用对象,同时属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类政策的适用对象,则只能享受该政策的最高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居住在特别困难地区的托儿所儿童只能享受以下两种政策之一:根据第66/202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个人用品和学用品的政策,或根据第238/2025/NĐ-CP号议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享受学习费用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