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6月起,有3例被视为未缴纳工会经费。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 6 条第 2 款,第 105/2026/NĐ-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和指导实施《工会法》关于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规定不缴纳工会经费是缴纳工会经费的对象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a) 不提取、缴纳工会经费。
b) 自本法令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未按《工会法》第 29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的缴款额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c) 自本法令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属于必须缴纳的人员。
因此,从2026年6月15日起,哪些情况被视为未缴纳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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