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4月7日起购买最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自4月7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许多关于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新规定。
提高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入上限
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0条第1款,该议定书修订了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入条件,朝着提高收入上限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月的方向发展,具体取决于对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
第30条。关于收入的条件
1. 对于《住房法》第76条第5、6和8款规定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a)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月,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500万越南盾/月,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b) 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月,按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c) 根据本款a项、b项的规定,确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连续12个月,从主管机关进行确认之日起算。
d) 根据辖区内各地区的条件、收入水平、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住房优惠政策、法律规定的受抚养人数,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款a项、b项规定的调整收入水平的系数,但不得超过当地人均收入与全国人均收入之间的比率;决定鼓励对同一家庭中有3名以上受抚养人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获得社会住房的政策。
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的住房条件
根据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条(经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关于住房条件的规定如下:
——当2023年《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在其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关于住房的信息时,确定其尚未拥有的住房。
自收到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有权机关根据本款规定,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2023年《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本款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申请人、其配偶、其父母(如有)及其子女(如有)在该房屋内登记常住。
自收到确认人均住房面积申请之日起 7 天内,乡级人民政府对本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