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和减少工会经费的最新规定
政府第10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减免。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05/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工会法》关于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该议定自2026年5月16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以下单位将免除缴纳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法》、《合作社法》的规定,解散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由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审查并决定免除未缴纳工会经费的款项,根据越南总工会的分级规定,当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解散的债务(包括缴纳工会经费的债务)的方案时。
根据《企业法》、《合作社法》、《破产法》、《恢复法》的规定,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由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审查并颁布决定,免除未缴纳工会经费的款项,根据越南总工会的分级规定,当工会提交申请,要求对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适用破产程序时。
根据该法令,根据《工会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降低工会经费缴纳额度规定如下:
1. 考虑降低工会经费的情况是,根据《议定书》第13条——关于“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规定,已过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时间,对于使用200名以下劳动力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合作社由30名正式成员、合作社出资联合成员组成的,必须继续削减现有劳动力30%或30名以上;对于使用200至1000名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以及使用50名正式成员、合作社出资联合成员组成的合作社,必须继续削减现有劳动力50%或30名以上;对于使用1000名以上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以及由100名正式成员、合作社出资联合成员组成的合作社,必须削减100名以上劳动力(上述情况不包括自裁员之日起3个月内新增的20%的被裁员人数)。
2. 降低工会经费的时间:
a) 每月减少工会经费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b) 超过上述a点规定的降低工会经费的期限,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继续按照《工会法》第29条第1款b点规定的缴纳标准缴纳工会经费。
3. 根据《工会法》第29条第1款b项的规定,工会经费减免额最高为工会经费的20%。
4. 审查降低工会经费的权力和程序
a) 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根据越南总工会的分级规定,有权考虑降低工会经费的缴费额度。
b) 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向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发送一套档案,包括一份文件,要求考虑降低工会经费,并附上关于劳动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根据规定属于必须裁减的现有劳动者的名单,以及在必须裁减现有劳动者之前到场的劳动总数。
根据实际情况,越南总工会具体规定了直接、在线或通过邮政服务的方式。
c) 自收到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会财务的平衡能力(不包括国家预算支持),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审查并答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减少工会经费的费用,以确保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