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报酬代替有害的实物补贴
以实物形式组织奖励的原则明确规定: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以工资代替实物奖励。
阮文雄先生(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他的单位是区域医疗中心,属于部分自主的公共事业单位。
目前,该单位正在对公务员和劳动者进行有害、危险的补偿制度审查,但在审查规定的过程中,仍有一些不一致之处,因此建议协助澄清。
据雄先生称,第07/2005/TT-BNV号通知规定了对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有害、危险津贴制度,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程度,按0.1、0.2、0.3、0.4的等级支付。
与此同时,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规定,对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实物补偿,对应4个等级:13,000越南盾;20,000越南盾;26,000越南盾;32,000越南盾。
从这一现实出发,雄先生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同一劳动者是否同时可以按照第07/2005/TT-BNV号通知的规定获得现金补贴,以及根据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获得实物补贴;
第二,根据目前第07/2005/TT-BNV号通知支付有害、危险津贴是否必须按照本通知第III条第3款的规定建立申请档案。
关于雄先生的反映和建议,就业局(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做出回应。
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中关于对在有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实物补偿的规定,与第07/2005/TT-BNV号通知中规定的对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有害有害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不同。
第3条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规定了享受实物补偿的条件:劳动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享受实物补偿:
1. 从事属于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部长颁布的特别繁重、有害、危险和繁重、有害、危险的职业、工作。
2. 在劳动环境中工作,至少有以下两个因素之一:
至少有一个危险因素、有害因素不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规定。
接触至少一个被评为4分以上的因素,属于“根据《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接触传染病源”指标组。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因素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劳动环境监测活动。
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了以实物形式组织奖励的原则:“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计入工资(包括计入工资单价)代替奖励的实物”。
因此,如果他的单位中有从事繁重、有害、危险职业的劳动者,符合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第3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进行实物补偿。
实物补偿额度按照第24/2022/TT-BLĐTBXH号通知的规定确定。
实物奖励的组织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日进行,确保便利、安全、食品卫生,并且不得以现金代替实物奖励。
对于与根据第07/2005/TT-BNV号通知规定向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支付危险有害津贴相关内容,不属于就业局的职能和任务,建议与工资和社会保险局联系,以便按照其权限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