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缴纳工会经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读者vananhxxx@gmail提问:如果想暂停缴纳工会经费,需要按照新规定满足什么条件?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 105/2026/NĐ-CP 号法令第 13 条第 2 款,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工会法》关于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规定了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条件,如下: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可考虑暂停缴纳工会经费:
a) 必须暂停生产经营 30 天以上,并且无法为劳动者解决就业问题,其中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必须暂时停止工作,申请暂停向退休和死亡基金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占暂停生产经营前在场劳动者总数的 50% 以上;
b) 因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歉收造成的财产总价值损失超过 50%(不包括土地财产价值)。
第 105/2026/NĐ-CP 号法令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了暂停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如下:
a) 因结构、技术变化或经济危机、衰退或在经济结构调整时执行国家政策而遇到困难。
因此,从2026年6月15日起,如果想暂停缴纳工会经费,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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