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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工会主席黎安海表示,行业工会已就修订和补充越南工会章程草案提出意见。 图片:友政
工贸工会主席黎安海表示,行业工会已就修订和补充越南工会章程草案提出意见。 图片:友政

关于修订和补充越南工会章程草案的意见

Hà Anh (báo lao động) 18/05/2026 08:57 (GMT+7)

基本上,越南工贸工会同意越南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修订和补充越南工会章程的草案内容。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主席团委员、越南工贸工会主席黎安海表示,在研究了关于修订和补充越南工会第十三届章程的报告和草案(草案)并提交给越南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后,越南工贸工会提出了以下意见:基本同意该草案的内容。

越南工贸工会参与对该草案的一些内容提出意见,具体如下:

——在第4条第3款中,工会干部:

“3. 忠于祖国、忠于越南工会和越南工人阶级的工会干部,全心全意为工会会员、劳动者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主张、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具备调动劳动者的水平、能力和技能,身体健康、有声望、有能力、有热情地履行工会干部职责。鼓励工会干部具备应用信息技术、在管理工会会员和工会活动中使用数字平台的能力;具备数字环境中的对话、谈判和沟通技能”。

越南工贸工会建议,需要明确规定工会干部需要具备能力,具备满足当前科技发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工作实际情况的水平。

并增加了越南总工会详细指导的内容,并将此内容作为新阶段工会干部的标准之一。

1. 在第10条第6款中,“6. 停止参加各级工会执委会:

“a) 各级工会执委会委员在退休、离职等候退休、辞职时;不再担任职务、职务或调到其他不属于执委会结构的地方工作;执委会委员是专职工会干部,当不再是专职工会时,自退休、离职等候退休、辞职、调动工作或主管机关通知之日起,自然离开该级工会执委会和上级(如有)。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专职工会,但继续被调整为该级工会执委会委员,则上级工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该同志继续担任工会执委会委员”。

越南工贸工会建议修改:“对于那位同志”为“对于那位专职工会干部”,以符合并统一该内容关于工会干部的文风。

——在第10条第8款中,“8. 上级工会特别基层以上工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基层工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

越南工贸工会同意该草案。 这是符合工贸行业各工会单位、集团、总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的内容,许多基层工会单位遍布全国,因此规定上级工会特别基层以上工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是合理的,也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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